企业注册商标成功后又该怎样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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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商标成功后又该怎样做呢?

作者:毕节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0-13 08:34:56

我们经常听到商标注册后要进行商标监控,但是很多人都不了解什么是商标监控。商标监控其实属于注册商标成功后的一种维护,只有很好的维护好自己的品牌商标,才能更加长久的使用商标经营下去。那么什么是商标监控呢?企业注册商标成功后又该怎样做呢?接下来看看毕节商标注册的介绍。

商标监控指的是个人或者企业注册商标成功后,对注册商标在市场上商标动态、商标使用情况、竞争对手商标侵权情况进行长期持续的定期监测。

1、企业能够及时掌握注册商标动态:比如说商标续展、商标被他人提“撤三”申请、被争议等情况,可以迅速做出反应,保护自我品牌。

2、及时发现他人申请相同或者近似商标:避免他人傍大牌,及时消除潜在对企业品牌的危害,避免近似品牌同时出现市场影响本身市场占有率,影响品牌声誉等。

3、全面了解市场及行业动态:可以通过商标监控,了解竞争对手的和行业的发展趋势,并根据趋势来调整经营策略。

商标监控的方式方法

1、线上商标监控:

(1)监控商标局近似或相同商标注册情况:主要通过商标局进行定期检索获知他人注册近似或者相同商标情况,可以在他们初审公告期时提出商标异议,制止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2)监控市场商标使用情况:通过搜索引擎、各大电商平台和专业性网站进行品牌商标监控,全面掌握网络售假信息,如果发现商标侵权行为,需向各大平台、工商部门等进行投诉,运用法律武器充分保护品牌。

2、线下商标监控:

企业要做好线下销售渠道、销售平台做好品牌商标监控,建立长期商标监控机制,要及时掌握商标侵权行为,并做好证据收集,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执法机关部门采取相应维权行动。

商标监控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企业的注册商标品牌,维护自身权益,在发现商标侵权时候能及时制止。但是,仅仅做商标监控还不够,知识产权建议在做好商标监控的同时也要做好商标布局规划,单一类别是不足以保护的商标品牌的,像国内一些较大品牌,都会选择多类或全类商标注册,并且注册近似商标来全面保护自己的品牌。

异议变成摇钱树:就在商标申请人备受漫长的商标确权周期的煎熬,被商标壁垒堵在市场门外苦不堪言的情况下,有一批商标异议专业户却异常的活跃。这些专业户有的出于不正当的目的利用商标异议程序阻止他人的商标及时注册;有的利用异议程序敲诈对方当事人,被异议人为能早日走出异议沼泽,只好花重金买异议人撤销异议。法律设置的异议权成了他们的摇钱树。

实际上,这种商标异议的恶意是非常明显的,例如,有一位公民,一次就批量式地向商标局提出50个商标异议。于是就使50个正在等待确权的商标陷入了漫长的等待中。其中一个被提异议的企业,其商品因无注册商标被商场拒之门外,现已在仓库积压了上百万的商品,企业领导急得上窜下跳。于是,这个企业千方百计、四处托人与异议人交涉,希望花钱买得对方撤销异议,但要求写出字据。异议人却表示:我从不留字据,咱们到商标注册大厅,你一手交钱,我一手交撤销异议申请书。

目前,许多企业就是被这种一手交钱、一手撤销商标异议的异议专业户摆弄于股掌之上,一边是被异议的商标,短时期内无法取得核准注册,另一边是没有注册商标,商品进入不了市场,为了早日摆脱困境,只好接受敲诈勒索。如此,也必然使商标管理机关原本已经沉重不堪的行政审查雪上加霜,形成恶性循环。是否设立简易程序面对商标注册异议存在的问题,人们一方面抱怨商标管理机关行政效率太低,一方面又无可奈何。因为法律规定的异议制度本身没有问题,商标管理机关亦在努力提高审查效率,但是,也只能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努力。

有关人士指出,只有程序而没有效率,等于失去行政能力。现有的商标管理机关的机构和编制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法律虽然设置了异议制度,但是不够完善,只规定了初审公告后3个月为异议期限,没有规定行政审查裁定的期限,异议案件不分难、简一律排队,加之内外贸把注册商标当成市场通行证的做法损害了商标自愿注册的原则,都加剧了商标异议情形的恶化,无形中损害了市场环境和相关企业的利益。

有业内人士建议,通过增加管理机关编制来提高行政效率,显然是不切实际的,相关部门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比如请求立法机关通过相应的形式对异议申请人的资格做出限定;比如提升异议的门槛,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比如设立商标异议简易程序,避免疑难案件与简单案件不分青红皂白一律排队等待;比如设定一定的条件,强化识别恶意异议的功能;比如制止内外贸对商标自愿注册原则的修改等等,以改善商标注册异议的恶劣形势,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商标注册优先权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内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已经在某一巴黎公约成员国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在第一次申请后6个月内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部分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申请件要求优先权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二、商标注册优先权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第一、申请日期。申请日期是指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收到申请的日期,而不是指申请人向主管机关递交申请的日期。

第二、申请人欲享有优先权的,必须向《巴黎公约》某些有关成员国声明要求优先权,并且指明前一次申请的日期和受理第一次申请的国家,以及申请号。这是关于优先权的强制性规定。另外,巴黎公约成员国国内法还要求提供第一次的申请书副本和译本。

第三、声明要求优先权是以向巴黎公约成员提出的第一次申请为基础。这里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如果第一次申请遭到驳回之前,或申请人放弃第一次申请之前,申请人已经在第二次申请时声明要求优先权,那么,申请人要求的优先权仍具有效力;

其二,如果上述第一次申请此时还没胡有成为要求优先权的根据,那么,第二次申请为第一次申请,其申请日应当优先权期间的起始日。在一般情况下,以上第二方面的情况是不常出现的。

第四、如果第一次申请商标注册的国家不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而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如英国、日本等,只要申请人具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资格和条件,该申请人也有权利在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声明在被指定保护的国家要求优先权。我国企业在办理商标国际注册时,可以充分利用优先权原则。它可以使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尽早地获得保护,从而禁止其他企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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