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如何解决商标分类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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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解决商标分类问题呢?

作者:毕节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0-01 08:34:56

据小编多年工作经验了解,商标应该如何注册,应该注册那些类别等相关问题往往都是企业最难抉择的时候,那应该如何解决商标分类问题呢?据毕节商标注册小编实践的方法来看,其实很简单,那就是从创业开始就做好商标布局工作。 

当准备为自己的企业注册商标后,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在哪些类别进行注册。 

是的,因为根据《商标法》规定,你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现已知的商品分类表一共有45个大类别,首先,你要选择注册公司目前经营的业务范围的类别。 

其次,你要选择未来公司可能涉及的领域。

在这里大家要注意一点,注意选择范围比较大的商品项目名称。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起一个好的商标名字,含义不错,琅琅上口,会有很多人都想使用,因此,好的商标对企业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但是大家也千万不要认为商标注册就是那么容易的,认为解决完商标分类就完事大吉了。事实并非如此,对于相关注册条件大家可能认为只要自己了解了就可以进行注册了,其实最正确的方法就是寻找代理机构进行注册,更好的把控注册细节,让成功率提到最高。

商标查询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将会影响到近似判断的准确性,从而造成商标注册的失败,因此不得不加以注意。那么怎么查询商标呢? 

1、跨类别近似风险构成威胁

一般来说,商标查询是按照商标局使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对商品或服务的分类进行单类别查询,但这其中却存在着跨类别近似的风险。跨类别近似,是指不在同一大类别的商品或服项目,在功能、使用方法和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均具有极高的类似性,因此互相构成近似商品或服务。值得注意的是,有一些商品虽然未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明确标明为跨类别近似,但在实际审查中,审查员根据商品的性质、用途,也有可能将商标判定为与另一类别的商品近似。这就要求进行商标查询的人必须具备丰富的商品分类知识和经验,查询时要在多个类别上进行检索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跨类别近似风险。

2、盲期风险不可避免 无论是商标注册申请人还是商标代理机构,查询近似商标的主要依据就是检索商标局内计算机数据库中的各类申请信息,但这些申请资料都需要人工一一进行分类并通过扫描输入商标局数据库,也就是说,我们提交的各类商标申请文件从递交到商标局,到可以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检索到需要一定的时间,大概在3~6个月,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查询盲期。在盲期内的商标信息是任何人都无法查询到的,因此企业或个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可能会与在盲期内的在先商标出现相同或近似的风险。这个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无法避免。如果担心因此而造成商标注册失败,小编建议申请人可以委托提供风险代理的商标代理机构,避免造成商标注册失败和不退款的双重损失。

3、优先权风险难以预知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要求优先权。受优先权保护的申请人,其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不受在我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约束,而是可以将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期。也就是说,一些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要求优先权而获得一个较早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从而“后来者居上”,威胁到申请日期在先的其他商标。优先权属于商标查询中的一个“盲点”,不可预知,从而成为商标查询的一大风险。 

4、驰名商标风险难以查明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我国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特别保护。申请注册的商标若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局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无法通过商标局数据库检测到,因此会对商标查询造成一定的障碍。另外,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精神,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享受跨类别保护,也就是说,一枚商标即使只在某一个类别上进行了注册,但由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他人在其他类别也不可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会不定期公布驰名商标的名单,但在商标查询时却无法判断哪些商标属于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成为商标查询中又一个隐性风险。

标局提醒您:尽管商标查询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但在实践中,经过查询的商标注册申请,其注册成功率远远大于未经查询的商标申请。

根据商标变更申请内容的不同,商标变更申请分为以下四类:

(1) 商标变更注册人或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变更后,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继承其商标权。否则,注册人在行使职权时,就不能有效证明商标是自己所有,其商标专用权也不能及时得到保护,因为法律只承认原注册人享有商标权。但这种变更***于注册人的名称和地址的变更,与商标权的内容无关。这种变化发生在商标属于同一注册人的情况下,不存在商标权的转让。因此,注册人的名称发生了变化,但商标权是连续的。

(2) 商标代理人变更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注册人或者申请人需要变更其商标代理人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商标代理人。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后,商标局将连续三年通知注册人或者申请人驳回商标或者申请、注册异议、争议和注销申请。变更代理人的申请仅适用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申请人的代理人的变更。异议抗辩变更和辩护代理人审查,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3) 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变更和删除删除的商品或者服务,属于《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变更其他注册事项的范围。注册人或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删除的货物/服务的申请来删除指定的货物或服务。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增加了部分撤销内容,但部分商品或服务的撤销仅适用于注册商标,因此对于注册商标,也可以通过撤销程序办理商品或服务的删除;对于注册申请,也可以通过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来处理商品或服务的删除,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用部分撤销申请和部分撤回申请来代替商品或服务的删除申请。

(4) 商标申请或注册更正注册人或者申请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申请更正时应当填写《商标申请登记事项申请表》。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更正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即图纸的变更、商品或者服务的增减以及权利人的变更,一般限于因申请人或代理人的疏忽造成的印刷错误。

商标异议非比寻常,它在商标注册的流程中可是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

异议人可以是注册商标权人,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异议的内容主要分两种:一是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二是认为该商标违反禁用条款。商标异议非比寻常,千万不要小看商标异议这个名词,它需要我们非常认真的去对待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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